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将地震、火山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组织民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利用城市广场、体育场馆、绿地、公园、操场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设备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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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食品、药品当物资储备库。要有供水设施,生活水达到国家标准。要有排污系统及垃圾集中存放点。要有供电设施。要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的照明需求。要有通讯设施。无线信号要覆盖应急场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附近、门口等要有指引标志。指挥场所可利用平时的管理房,不用建设专门的指挥房。
应急避难场所属于人防,归所在辖区的街道办管,现在随着机构改革人防办撤并进了国务院紧急事务部,省市县政府应该也会随着机构改革,把应急避难场所归属到地方的应急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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