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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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颁发了新的私家车报废规定,取消了强制报废年限,改为跑满60万公里强制报废。 虽然取消了年限,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车辆都能真正开满60万公里,新政已经对车辆使用标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第一,新政中私家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无法通过时就要宣告报废了; 第二,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 第三,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 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 第四,依据《机动车强迫报废规范》规则,在查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查验及格标记的机动车该当强迫报废。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校车使用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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