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年限规定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 19座以上出租客运”使用年限:8年;延长年限:0年;强制报废年限:8年。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长年限:5年;强制报废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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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年限的最新规定:取消对非营运汽车行驶年限的规定,私家车的报废里程限制在60万公里以内,开了六到十五年的,需要一年接受一次检查。每年检查通过后,才能继续上路行驶,检查不通过的会被强制报废。出租车以及网约车八年就会强制报废。
关于汽车报废年限,不同的汽车型号、用途有不同的年限规定。比如:小微型出租客运车使用年限为8年,中型为10年,大型为12年。即使都是出租客运汽车小的使用年限短一点,大型的使用年限会长一点。与公共交通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3年相比,其性质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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