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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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期间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正常支付的。按照规定我国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了事故受伤或者长期工作的缘故患了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在规定的12个月停工留薪期间内,职工原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不会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每个月按时正常支付。但是有特殊伤情的,可以经市级劳动委员会确认后,再适当延长十二个月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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