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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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可以先刑拘的情形如下:实施犯罪立即发现的;被害人指认犯罪;在周围发现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有毁灭的可能;不讲真名的;有流窜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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