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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是什么,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2022-03-17 17: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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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7 回复

专业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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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受害者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如果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

黄怀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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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受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可能;不谈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涉嫌逃跑、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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