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拆迁,我国国建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如下: 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 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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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安置房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双方的资质以及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的法律。安置房是指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被拆除,安置给居民居住的房屋,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户,此类房屋的买卖受法律法规的规范,还有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限制,与普通的商品房交易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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