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部分条款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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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计算方法是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员工的工龄进行计算:员工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放;员工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发放;员工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上面所讲的都是连续工龄而不是累计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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