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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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租房合同和房产证名字不一致的情形,要和产权证的名字为准,不然没有办法确认户主身份。这有很多种情况,例如成立分公司,租赁合同就是公司,而营业执照负责人是个人。例如房屋所有权为其中一个股东,做为固定资产投资,但他不是法定代表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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