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商业银行;(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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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1、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3)办理工商登记。 因此,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违反法律法规,其次,各项需要设立企业而进行的活动,需要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由中国合作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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