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有完备的银行公司章程。 2.提交完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符合法定最低要求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及任职资格。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其他条件。
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目前仅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不得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拟上市的,要求为5000万元),其中外国(境外)股东认购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境外)股东,其他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发起人转让股份的,不得违反外方股东持有股份最低限额25%的规定,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1、发起人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2、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提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3、待批准后再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等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可以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 4、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在45日内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成立公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人已浏览
473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