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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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指因非自身的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工期的补偿。引起索赔的原因包括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还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工程环境变化,合同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的发生。工程索赔款包括人工费,比如增加工作量的,计算增加部分人工费,发生窝工事件的,计算窝工费;机械费,例如增加工作时,计算台班费,窝工时,按机械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进行索赔;除此之外,还包括材料费、管理费、利润及利息、分包费,如果工程内容变更或增加时,可以就规费税金进行索赔。在工程索赔过程中,证据的搜集和保留是至关重要的,包括各种合同文件;工程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气象报告和资料;施工现场记录;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经过发包人或者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实施情况记录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书面材料。在程序方面,承包人应注意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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