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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2022-03-20 0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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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刑法第408条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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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三)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四)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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