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三)开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的票据;(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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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的责任有以下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不同场合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代表企业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将受到诸多限制,企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的人身可能受到限制;如果法人没有成立缺陷,其损失责任应由法人自行承担;个人独资法人只要能区分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就不需要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
1、按照工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法人章程和规章行使职权。 2、严格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3、必须依法经营,遵纪守法。 4、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企业利益,不得利用在企业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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