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一)代表其境外母公司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三)开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的票据;(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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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前开展招生活动(包括提前招生登记、组织开放日等)。 二是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三是进行虚假或违规招生宣传,作预录取承诺。 四是与个人合作或运用社会机构测试(竞赛)结果录取。 五是超计划招生,乱收费。 六是接收未取得本校学籍学生就读。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机关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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