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共同起诉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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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中诉讼要件的内容如下: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诉讼是指原告或被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客体相同,并且诉讼主张一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共同诉讼中要求当事人一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中的诉讼标是相同的。所谓相同,是指同一或者同类这两种情况。同一的是必要共同诉讼,同种类的是普通共同诉讼。 三、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主张是一致的。所谓一致,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主张之间没有根本冲突或者实质性的差异,并不是指诉讼主张完全相同。 四、共同诉讼的案件属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合并审理。在必要共同诉讼中,法院必须合并审理,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五、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一人的诉讼行为不会对其他行为人发生法律效力,其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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