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2、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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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法律规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的保险期间内,是随时可以变更的。 变更受益人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变更最佳的方式是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即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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