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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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划分: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先由父母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相关的原则判决; 3、八周岁以上的,可提出自己的意见,父母或者法院应当参照其意见。 若是有特殊情形的,可不按上述规定处理。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如下:两岁以下孩子通常由母亲抚养;两岁以上八岁以下的子女,一方绝育,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可优先取得子女监护权;八岁以上的子女,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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