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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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人法院将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具体如下:两岁以下判给女方;两岁以上的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子女自己的意见;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将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如果孩子不是哺乳期的,法院根据双方的综合条件,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能健康成长,则抚养权判给哪一方; 如果孩子处于哺乳期的,一般判给母亲,除非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的,抚养权可以判给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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