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无法提供其户口本,那么其必须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户籍证明,否则无法办理结婚手续。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户口本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其次,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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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户口本丢失后,户主本人需立即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补办户口本,并填写户口本丢失补办申请表,如果户主本人无法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本补办手续,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必须为本户成年人员。
户口本找不到不可以办结婚证。法律规定,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是内地局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应出示的材料。所以当事人没有户口本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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