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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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的签订是首先应当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其次,写明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用途、租赁期限、房租及支付方式;写明住房修缮责任、住房状况变更、转租的约定以及违约责任与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房屋租赁协议签订的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登记对抗原则、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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