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 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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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合同如果符合下列要件的,有效,即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集资房合同有效。单位集资建房属于福利分房,居民享有半产权。虽然该单位仍被称为产权人,但除非居民许可,否则该单位失去处置房屋的权利。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法规作为历史产物,对福利集资房的转让作出了许多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集资房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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