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的,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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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间借贷中,当事人未约定利息的,则出借人不可以主张利息。如果只是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来确定;但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当中约定利率的方式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计算利息的方式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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