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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内容主要包括: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现行法律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律保护分为3个层次: 1、年利率不超过24%(月息2分),则完全合法,全部受法律保护; 2、在年利率超过24%(月息2分),但不超过36%(月息3分)的情况下, (1)若债务人已经支付了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却在诉讼中要求债权人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的请求,相当于法院认可已实际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 (2)若债务人尚未支付24%-36%这部分的利息给债权人,债权人在诉讼中要求债务人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的请求,相当于不认可尚未支付的该部分的利息; 3、超过36%(月息3分)的利息部分属于非法,法院一概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民间贷款的最高利率一般不超过年利率24%已经支付的超过24%但少于36%部分不予退还,超过36%部分可以以不当得利的名义要求返还。具体来说,民间借贷法律支持的利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年利率24%下列民间借贷利率可由法院确认,并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利率在24%下列民间贷款的利息应受法律强制保障,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2、超过年利率36%部分认定无效。为了防止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民间借贷形式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这种限制在私法上的通常做法是将高于上限的利率约定视为无效,超过上限的利息应当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3、年利率24%~36%债务人支付的民间借贷利率超过24%%且低于36%一些法院不要求退还年利率,但未支付的法院在审判阶段最多只支持24%的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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