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报。申报条件:1.由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3.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4.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合格,未发生国外索赔事件;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7.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用户满意程度高;8.产品的年销售额、利税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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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 2、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3、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加入了相应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时,应采用国际认证组织已经公布的、并己转变化为我国的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为依据。 4、我国己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淮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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