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迁等原因进行户籍冻结的情况);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转让的情况比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后才能转让); (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针对何种情形下的公房不得转让和擅自转让,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房产: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房产权属有争议的; 3、转售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4、鉴定为危房的; 5、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6、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行为等。
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有: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转售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的;鉴定为危房的;处于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法律限制交易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