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过继子女在过继后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与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则可以认为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间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可以按收养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自然,这种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8)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38)“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针对继父母和父母的过继子女能否形成收养关系,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继父母的继子女之间可存在抚养关系,前提是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持续时间足够长。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