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需要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鉴定;(二)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三)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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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立案工作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特殊、紧急情况时所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在实施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 (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 (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为了避免证据的损毁导致危害发生,危险扩大等情况,依法对相关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相关主体的财物进行暂时控制的行为。由此保证在控制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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