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拆迁分的房子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因此应注意的是: (1)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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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是个人财产。 (二)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购房人所有;但是如果购房人婚后在房产证上有加配偶的名字,或是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有的,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二人均可对该房产主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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