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1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2条)。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但现在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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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以前的说法,现在是不合法的。一般是指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买断工龄是以前的说法,现在是不合法的。一般是指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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