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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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有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行为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经营者以下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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