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不受死亡伤残、医疗费、财产损失赔偿等各分项限额的限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总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11、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致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对受害人进行赔付,扣除交强险限额后的赔偿款项,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12、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车辆确定后,该机动车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3、牵引车与挂车分别投有交强险的,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按两份交强险进行赔付。 1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不足部分的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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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如下:1.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及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2.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3.保险金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是自愿原则适用的特例,考虑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关系的整体利益。它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投保和承保的环节上,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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