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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可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者处分财产,而债权人又来不及起诉。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指如果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一旦被转移或者处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争议的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不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不同,诉讼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申请诉讼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否真正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无从认定,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为防止保全错误,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法律要求申请诉讼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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