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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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互换不会增加共有人。民法典规定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所有人唿唤房屋的,不会增加房屋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产权互换不会导致增加共有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互换后,由原房屋所有人取得互换后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是共有的,由原共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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