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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否可以向借款人提供投资服务?

2022-11-10 08: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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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0 回复

专业分析:

《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其中关于金领股权投资周转款第三十六季和第四十八季,借款人均为黄元昌的为期六个月的两笔20万元普通借款中,借款用途清清楚楚写着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且还款来源为股权投资分红。 在得知借款用于进行股权投资的情况下,还向借款人提供服务,高风金融明显违反了《暂行管理办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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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法定义务是: 1、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告知; 2、严禁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中介要提供中介活动的费用。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包括: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以及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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