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部门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负责承办的内设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 (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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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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