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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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需要走下来程序:首先,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其次,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然后,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最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收养孩子需要的程序有: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 2、因收养类别较多,程序复杂,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满足五大条件的个人可以领养孩子: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还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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