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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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所需要的手续一般是带齐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即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领养孩子的,要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领养孩子后,必须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当事人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让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必须对收养人、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领养条件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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