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设立流程如下: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员会)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需要的材料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5、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7、外方投资者授权代表的授权证明及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记及身份证明; 9、公司注册地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10、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文件前置许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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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流程是要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机关审查通过的签发营业执照。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流程是: 1、进行公司名称核准登记;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同时提交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材料; 3、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 4、制定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5、完成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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