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的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规定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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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辞退的,不适用经济补偿,而是应给予赔偿,其相关规定为: 1、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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