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设计人前面没有任何限定,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发明人,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或者参照上述比例、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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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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