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有依据,就是无论是在职还是退休,自从有了劳动保障,这费用都是由社会劳动保障局发放。单位发放了应该是他们的失误,说是代替社保发放理由是推脱责任,没有代替这一说法与做法。单位已经破产了,单位注册也注销了,不存在行政机构,及财政权利了,钱要回去帐下到哪里?尽管你是不当得利,但责任不在你而是单位,单位不存在了,这也许是办事人员的个人行为。你完全可以不理他,告诉她,钱可以给但他不行,让他找更有权威的部门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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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向单位(清算人)主张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履行未结算工资部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员工的工资要优先受偿。
1、公司解散,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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