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降温防暑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每年6月至8月到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60元的津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如果采取有效措施不能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45元的津贴。
针对附件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一)特高温补贴:标准为10元/人/出勤日。 (二)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人/出勤日。 (三)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50%以上。 (四)补贴金额在员工月度工资中体现。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