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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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行为人,量刑标准为:行为人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既遂的,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应这样量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并且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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