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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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规定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如果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则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 1、决策风险,即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损失; 2、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例如,存在经营困难、恶意转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形; 3、公司对外担保的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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