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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回复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文号】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只是劳动者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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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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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中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张神兵律师
终止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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