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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是: 出资不足时,股东对内可能承担的责任不仅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实际缴纳出资义务。还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来讲,因未能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认缴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 抽逃出资的,属于一种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恶劣行为,对内可能承担对股东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外方面,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行政方面,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在刑事责任方面,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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