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女员工是未婚先孕流产的,不享受流产假期,女员工能提供医疗证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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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假期的规定:如果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有15天的产假;如果是在满4个月后流产的,有42天的产假。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可以依法报销生育医疗费。
流产假期的规定是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有15天;如果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有42天。如果单位为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则职工在休假期间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获得生育津贴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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