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执行1/2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刑期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如果有特殊情节,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假释也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原判决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4、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5、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6、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7、对假释裁定,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