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拒绝变更劳动内容的情况下,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有所补偿。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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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助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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